1.離婚當事人可憑戶口簿原件和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分離或遷移手續,當地派出所應根據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按照戶口分離、戶口登記的規定辦理;
2.壹方不願交出原戶口簿,經派出所動員勸說無效的,可根據判決書或調解書辦理戶口登記或遷移手續,並在戶口簿上註明戶口登記日期和原因。
離婚後可以遷走戶口,比如遷回婚前原戶口所在地,遷回經常居住地。壹般來說,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1,再設立壹個門戶,因為各地的戶口政策不同,再設立壹個戶口的條件也會因時而異。壹般情況下,需要有獨立的房產,符合當地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的條件。如果是訴訟離婚或調解離婚,也需要持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去相關部門辦理;
2.再婚後重新安置。離婚後再婚的,離婚後可以將戶口遷入再婚壹方戶口所在地。除了參考以上,還必須了解當地的戶籍政策和規則。
3、不遷出,夫妻離婚後,女方戶口不用遷出,可以繼續留在男方處。這是因為夫妻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會在戶口本上加蓋“離婚”的公章。當然,如果夫妻有遷出協議或者有判決、調解請求,女方必須遷出。
綜上,離婚雙方憑戶口本原件和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或遷移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