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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過程的法院評估

訴訟過程中的房地產評估,需要壹方或雙方當事人申請,才能啟動。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評估機構的,可以立即啟動評估程序;無法協商選定的,法院將組織搖球程序,在入庫法院的評估機構中以抽簽方式隨機選定,然後評估機構將安排工作人員親自到房產實地考察,對房產價值進行專業評估。如果是在訴訟程序之外,當事人需要對財產價值進行評估,可以選擇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在司法實踐中,房產分割並不壹定需要經過評估程序。因為如果雙方能夠協商確定財產的價值,就可以作為計算相關款項的依據。只有在雙方無法達成壹致的情況下,才需要對房產價值進行評估。

1992年,我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立法規定“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範》於2000年6月1日正式實施。作為全國房地產評估行業的首個國家標準,規範了房地產評估行為,從技術操作上保證了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合理。房地產評估作為壹個行業出現。

房地產估價有哪些類型?

1.壹般鑒定:這種鑒定壹般是在交易雙方有不同意見或爭議時求助於鑒定機構,以解決分歧和爭議,使之壹致的壹種手段。壹般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壹種參考鑒定,反映某壹區域、某壹時間點、某壹房產的壹般價值水平。

2.房地產抵押貸款評估:這種評估是購房者在尋求資金支持時對抵押的房屋價值的評估。必須由財政部門指定或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價壹經確認,即具有法律效力,形成法律文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個評價值普遍較低。

3.具體評估:這種評估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作出,買賣雙方的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水平。為了公平合理,必須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評價方法進行評價。評估結果壹經確認,即具有法律效力,交易雙方必須按照確認的評估值計算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參照當地市場價格的各類房屋重置價格為基礎,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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