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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啟動再審程序?

法律主觀性:

(壹)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和裁判效力主要根據案件原審情況確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按照法律規定,原審再審案件的人民法院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二)再審案件原判決、裁定的執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原判決停止執行,裁定書由庭長簽署,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上級人民法院決定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作出裁定,裁定應當寫明原判決中止執行的情況緊急,可以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但應當在口頭通知後10日內作出裁定。(三)再審案件處理1。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後,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同時有兩種處理方式:壹是對原生效判決或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判決,二是裁定撤銷生效判決或裁定,發回作出原生效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判。2.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發現生效判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作出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審:(1)審理該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2)法院應當開庭審理而未開庭審理的;(三)未經依法傳喚當事人,法官缺席的;(4)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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