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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案件的處理時間

法院受理案件的時間如下:

1.收到申訴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立案;

2.自立案之日起5日內,法院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須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不答辯不影響庭審。時間是接到投訴後7天內。

提起訴訟或向法院提交案件材料時,通常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投訴。對於民事案件,妳需要準備壹份詳細的起訴狀,起訴狀包括妳的個人信息,被告的個人信息,案件的事實和理由,請求和陳述等。起訴狀應當清楚、具體、完整,並按照法院要求的格式填寫。

2.證據材料。妳需要準備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書面文件、合同、照片、錄音、錄像等。這些證據材料將支持妳的主張,並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

3.目擊者證詞。如果妳有證人可以提供關於案件事實的證詞,妳需要準備壹份證人證詞的書面陳述或證詞。

4.申請。對於具體的法律程序,您可能需要填寫和提交具體的申請,如臨時禁令、保全措施、證據保全等。

5.其他文件。根據具體案件的要求,您可能需要準備其他文件,如律師的授權委托書、費用繳納證明等。

總結壹下,法院受理案件的流程是:收到起訴狀後,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5日內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需要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164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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