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確需延長時間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以延長至30日。對復雜、疑難的案件,確需延長鑒定期限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並征得委托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傷殘鑒定1。評定原則:傷殘評定應以人體損傷後的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傷殘與意外傷害的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評定。2.評估時機:評估時機應基於事故直接造成的傷害或傷害引起的並發癥治療結束。對治療終結有異議時,辦案機關可以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是否為治療終結。3.鑒定人條件:鑒定人應是具有法醫專業知識的人員。4.鑒定人的權利:a)了解案件及與鑒定有關的其他資料的權利;b)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標有關的問題;c)有權對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並根據醫學原則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d)由於專業知識的限制或缺乏評價資料,有權拒絕評價。5.評估人的義務:a)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進行檢查和記錄;b)正確及時地做出評價結論;c)回答辦案機關提出的與評估有關的問題;d)對案件保密;e)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回避原則的規定;f)妥善保管提交評審的物品和資料。6.鑒定書a)鑒定人完成鑒定後,應制作鑒定書並簽名。b)評估書包括壹般資料、病例介紹、病歷摘要、檢查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
法律依據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耗時較長的,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完成鑒定的時限,延長時限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期限延長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