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申請人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並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決定的行政行為。對需要行政許可的事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定相應的許可條件和程序。但是,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需要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的,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政府部門可以根據職責權限制定實施行政許可的辦法,但應當報上壹級主管部門備案。這意味著政府部門在制定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時,必須遵循法律法規的精神,保證行政許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便利性。需要註意的是,政府部門在自行設定實施行政許可的措施時,必須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確保許可條件和程序的透明、公正和合理。同時,政府部門也要加強對行政許可實施方式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不當行為,保護公共權益。
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需要行政許可的事項,政府部門可以制定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本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具有法律效力,對申請人和行政機關均具有約束力。
政府部門可以根據自己的職責權限制定實施行政許可的辦法,但必須遵循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保證行政許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便利性。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具有法律效力,對申請人和行政機關都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條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需要設定的事項。政府部門可以根據職責權限制定實施行政許可的辦法,但應當報上壹級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