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事訴訟中:
(1)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應當再審的情形的,立案後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3.在行政訴訟中: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法院決定再審後,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再審的法律理由如下: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沒有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案件審理所需證據,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⑦違反法律法規,管轄錯誤;
審判機構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不參加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不參加訴訟;
⑩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