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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約束力是什麽?

法院強制執行是指完成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內容。

案件執行時,被執行人應當填寫結案報告,註明執行標的、實際執行標的、執行概況。執行包括終止執行(即執行完全完成)和中止執行(即通過執行措施暫時無法完成執行的案件),根據法院內部報告中止執行的案件也屬於執行案件。說明中止執行案件在中止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法院的處理過程:

1,立案。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立案庭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的,可在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接受。如果法院在當時受理起訴狀後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對方在15日內作出答復,法院將通知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應當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承辦人公開聽證的案件應當提前3日公告;

3.開庭。開庭時,先宣布開庭,然後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然後是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然後進行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證據質證完畢後,法庭辯論開始,雙方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4.句子。首先是法院調解。在法院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或申請執行。如果最終沒有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將進行判決(宣判)。雙方同意作出判決後,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雙方都不同意裁判,可以上訴。

綜上所述,執行是指完成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內容。案件執行時,被執行人應當填寫結案報告,註明執行標的、實際執行標的、執行概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五條。

執行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非訴執行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托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壹個月內完成委托執行程序,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書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通知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刑事案件中沒收財產的刑罰,應當立即執行。

刑事案件的罰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個月以內執行,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立案和結案時間及審理期限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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