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法院執行程序

法院執行程序

法院執行的程序如下:

1.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2.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被執行人限期自覺履行,或者直接采取執行措施;

3.被執行人不履行的,法院應當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還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措施,如限制高消費、增加失信行為人名單等;

4.符合相關法律的法院可以中止或終止執行;

5.執行完畢後,法院應當辦理結案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壹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三十六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國外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三十五條執行由執行人執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

  • 上一篇:法律援助律師的工資
  • 下一篇:如何寫壹篇面試作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