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壹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請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村莊規劃區內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村民住宅,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房,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辦理下列審批手續:
(壹)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出具選址意見後,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批準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宅基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房的,應當經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辦理前款第(壹)項規定的審批手續。
工人、退伍軍人、離休幹部和華僑、港澳臺同胞回原籍村鎮,需要在村鎮規劃區內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房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