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4 4月,恒通集團收購靈光實業35.5%股份,啟動中國股票市場國有股轉讓。但當時因為棱鏡產業主營業務經營低迷,進入棱鏡產業後發生了壹系列事件,使得棱鏡產業的資產和經營狀況每況愈下,最終在1999中間出現了整體虧損。最典型也是最惡劣的,就是恒通對棱鏡資產的“吸金”。恒通入主棱鏡六年以來,通過資產溢價轉讓、股權質押、經濟擔保等多種手段,從棱鏡行業掠奪資產或債權超過80億元。
2.同樣,在5438+0997 10年6月,成都聯誼的大股東成都聯誼(集團)公司將成都聯誼的34216000股法人股(占總股本的40%)轉讓給廣東龍飛集團有限公司,這原本被認為是沿海民營企業與西部上市公司的完美結合,但廣東龍飛集團的種種造假行為最終不了了之。這種資產重組過程中的不和諧聲音,說明企業獲取控制權有兩種不同的目的,是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強,還是利用上市公司作為斂財的渠道。
3.控股方利用資本市場套現前期投資是完全合法可以理解的,但顯然控股方急於求成,甚至使用欺詐手段套現。因此,在上市公司虧損日益加劇的情況下,如何制定相應完善的法律法規,防止純循環重組,是保證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投資者還應識別低價獲取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以規避相應風險。
4.企業的反並購和反收購策略多種多樣。隨著M&A活動的發展,新的反並購措施將會不斷出現。值得註意的是,目標公司在控制其反合並計劃時,必須註意當地法律對該計劃的態度,並執行合法的程序和步驟。因為根據各國證券法,目標公司管理層在支持反合並措施時,必須充分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不得為了董事、經理的私利而犧牲股東利益。
5.香港《公司並購守則》第四條“不妨礙訴訟”規定,壹旦受要約公司董事會接受真實要約,或者當公司董事會認為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可能很快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