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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的要素

產品責任的組成部分包括:

第壹,產品有缺陷。產品缺陷是產品責任的首要條件。《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性;如果產品有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就說明不符合標準。”

第二,缺陷產品對受害人造成損害的事實。缺陷產品的用戶或

第三方因缺陷產品遭受損害。損害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財產損害不僅包括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還包括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害。

第四,缺陷產品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產品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關系。

壹、產品責任的含義:

產品責任是指因產品缺陷給消費者、使用者或者其他第三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法應當承擔單獨或者連帶賠償責任的壹種法律責任。在責任保險領域,產品責任保險是發展迅速的壹個險種。零售商、批發商和制造商被認為對使用或消費離開銷售和生產場所的商品造成的傷害負有法律責任。

二、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1.它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這種觀點認為,無論生產者、銷售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產品存在缺陷並造成他人損害,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大多數人都主張這樣。

2.是過錯責任原則。原因是我國正處於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具備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條件。因此,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無過錯可以免除責任。

3.這就是過錯推定原則。認為產品責任既不是過錯責任,也不是無過錯責任,而是介於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之間的中間責任,即產品存在缺陷的事實本身應視為產品生產者或銷售者的過錯,即過錯推定。

4.這是壹個雙重歸責原則。認為產品責任既適用於無過錯責任,也適用於過錯責任,但以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壹條明確規定生產者無過錯承擔責任,第四十二條規定銷售者有過錯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產品質量法第41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失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41條

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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