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的進口紡織品和服裝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中文標識和使用說明,標識內容應當與貨物壹致。
二、批檢和日常監督中發現不合格的,根據情況實行嚴格管理,增加批檢比例直至批檢合格。
三、轉變工作重點,加強對出口紡織品服裝安全、衛生和反欺詐項目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四、出口紡織品和服裝的標簽,應符合進口國或地區的技術規範要求,且標簽內容與貨物壹致。
五、進出口紡織品、服裝安全、衛生和反欺詐項目的具體項目和檢驗依據按以下要求執行:
1、出口紡織品和服裝檢驗項目及技術要求標準
試驗項目
輸入國家或地區
輸入國家或地區法規要求。
技術要求標準
纖維成分標簽
(纖維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美利堅合眾國
1,紡織品成分標簽方法15U.S.C. 70
2、羊毛產品標簽法15U.S.C. 68
3.紡織品標簽法規16 CFR第303部分
4、羊毛產品標簽條例16 CFR第300部分
SN/T1649《進出口紡織品安全項目檢驗規範》
歐盟
歐盟指令:96/74/EC
日本
關於家用產品質量標簽的第104號法律
澳大利亞
商業(貿易解釋)法法案1905商業(進口)條例(纖維成分的標簽)
加拿大
紡織品標簽法規
甲醛
日本
1,Law112,關於日用品中有害物質的規定
2.日本厚生勞動省令第34號(1974)《日用品中有害物質含量規定實施細則》
法國
第97/0141/F號官方公報規定
芬蘭
紡織品中甲醛限量法令(210/1998)
挪威
環境部關於紡織品中化學品的規定
德國
消費品法附錄9
奧地利
BGBL,號碼194/1990
荷蘭
紡織品甲醛法規
禁用偶氮染料
歐盟
歐盟指令:2002/61/EC
氯酚
歐盟
歐盟指令:91/173/EEC
重金屬鎳
歐盟
歐盟指令:94/27/EC
燃燒性
美利堅合眾國
易燃織物法
1,穿著織物法規CFR部分1610,
2、兒童睡衣可燃性規定CFR Part 1615,CFR Part 1616。
加拿大
易燃危險產品法案;
《易燃危險品(兒童睡衣)條例》;
2.以上檢測項目應根據進口國或地區法律法規要求的產品範圍掌握;應根據SN/T1649中列出的範圍掌握相應試驗項目的技術要求;進口商有其他特殊檢驗要求的,應補充檢驗項目。
3.檢測方法應當符合進口國家或者地區規定的方法;進口國家或者地區沒有檢測方法或者檢測方法不明確的,應當按照我國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
4.進口紡織品服裝的檢驗項目應符合GB18401《紡織產品國家通用安全技術規範》、GB5296.4《消費品使用說明書》、GB8965《阻燃防護服》、GB17591《阻燃機織物》和GB18383。
5、進出口紡織品和服裝安全、衛生、防欺詐等實驗室檢測項目應在CANL認可的檢驗檢疫系統實驗室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