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而另壹方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在法人和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在公民個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簽訂。
2.雙方的關系是不同的。
勞動關系建立後,勞動合同下的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是隸屬關系。勞動合同的壹方可以為需求方提供勞動而不成為另壹方的成員,雙方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主要待遇不同。
除約定金額外,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其他最低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報酬、支付方式、保險等。由服務者獲得的主要是雙方協商,法律並沒有過多的限制。
4.合同內容的隨意性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和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自行協商。例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合同由雙方協商,不違反法律法規,具有任意性。
5.適用法律有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
勞動合同是民事合同的壹種,受民法和合同法調整,因此因勞動合同產生的糾紛由人民法院審理;勞動合同爭議屬於勞動法調整,可以申請勞動監察或仲裁前置程序。
6、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
因不履行和違法履行勞動合同而產生的責任,既是民事責任,也是行政責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勞務合同產生的責任只是民事責任,即違約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7.糾紛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爭議發生後,爭議壹方應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只能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勞動合同爭議發生後,爭議雙方可以不經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不同的法律調整
勞動合同主要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勞動法由勞動合同法和相關行政法規調整和規範。
從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的簽訂者是公司的正式員工,享有法律規定的權益。但是勞動合同的簽署人不壹定是公司的員工。比如委托加工和來料加工都可能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只是合同關系。所以入職時最好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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