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業秘密的定義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守秘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也就是說,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應當包括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已被權利人保守秘密四個要件。
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具體行為包括: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違反保密協議,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商業秘密是以不正當手段或者違反保密協議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第二,商業秘密的範疇
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應當記錄在有形載體上,並為保密義務人所感知。比如技術秘密侵權糾紛,權利人需要提供圖紙、光盤、產品等。記錄他所提倡的技術信息;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權利人需要提供文件、合同等。記錄客戶名單和具體交易信息。只有符合相關法律要求並能被定義為商業秘密的相關信息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技術信息這壹類是普通人容易理解的,所謂的業務信息主要是以客戶清單和具體交易信息的形式表現出來。
客戶清單壹般是指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通過有意識的調查、收集等活動獲得的信息,反映壹定數量客戶的產品需求和價格要求。
在這類案件中,判斷經營者收集的相關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非常重要。我們認為,就客戶名單而言,“不為公眾所知”壹般是指客戶名單中所包含的信息對權利人來說是特殊的、唯壹的,權利人花費了壹定的努力和勞動獲得的。雖然客戶名單中記錄的壹些客戶信息不是唯壹的,但是交易習慣(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時間、收款方式、付款方式等。),交易價格,交易品種等。都具有唯壹性和特殊性,而這些信息很難從公開渠道獲得,需要權利人的努力和勞動,也具有商業秘密的特征。就具體交易信息而言,壹般是指權利人與客戶就某項具體交易進行深入協商和反復實踐所產生的相關信息。可以是具體交易本身,也可以是具體交易中的價格信息、物品信息等等。壹般來說,交易者之間的具體交易和相關信息是公眾無法通過公開渠道獲得的,也屬於商業秘密的壹種表現形式。
以上是為您整理的關於商業秘密的定義和類別的相關知識。總的來說,是。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應當記錄在有形載體上,並為保密義務人所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