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就業人員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簽訂或者履行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必須具有合法的資格,即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能力,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勞動者。現階段勞動法規規定的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始於16周歲,止於60周歲(女性55周歲)。勞動者壹旦喪失勞動權利能力,就喪失了與用人單位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定資格,不能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資格的自然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勞動沒有法律效力。
退休和再就業的三種常見情況
1.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工作時間的;
2.職工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聘用回原單位從事相同或不同工作的;
3.退休後,工人在勞動力市場重新選擇工作,並在原雇主意想不到的單位工作。
第八十條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可以在用人單位內部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也是工會代表。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仲裁裁決壹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關於妳提出的“退休返聘勞動關系是否受勞動法保護”的問題,退休返聘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已經超過了勞動法規定的最高年齡,用人單位在這麽大的年齡應該做好各方面的準備。可以咨詢律師。
小貼士:
民法典自2021 1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同時廢止。如果涉及民法規定的其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