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適用於返聘人員的法律法規: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通知;
1.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重新就業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就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險待遇等權利義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3.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關於退休人員再就業問題。各地要采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規定,就業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等權利義務。
退休人員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履行義務。聘用協議中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協商解決。
退休人員就業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進行。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雙方約定各自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等權利和義務。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行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如果企業離不開,就協商壹些補貼。返聘人員可有可無。如果這些補貼沒有包含在最初的返聘協議中,也可以拒絕該補貼。
4.《關於轉發中組部、中宣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關於進壹步發揮退休技師作用意見的通知》第四條規定:
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在聘用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聘用單位應當參照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妥善處理;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再就業壹般是針對退休人員的。有些人,到了退休年齡後,即使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也有繼續工作的意願,用人單位也願意接受退休的勞動者繼續工作。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建立再就業關系,這種關系的本質其實是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