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網絡遊戲R&D及制作、網絡遊戲運營、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遊戲,是指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組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絡等信息網絡提供的遊戲產品和服務。
網絡遊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絡提供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並獲取利益的行為。
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遊戲經營單位發行,網絡遊戲用戶以法定貨幣按壹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形式存儲在服務器中,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示的虛擬交換工具。第八條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絡遊戲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網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註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許可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
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經營範圍從事網絡遊戲經營活動。
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註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電子標簽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