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鄭州39號文規定,來(回)鄭州按規定自願報告的人員,需要實施集中隔離的,免收費用;未按要求主動報告者,如需集中隔離,食宿、核酸檢測等費用自行承擔。對不主動申報、故意隱瞞信息、不按要求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疫情擴散、危及公眾安全的,將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不履行舉報責任會怎麽樣?黨員中屬於領導幹部的,由市紀委給予紀律處分;
屬於公職人員的,由市紀委給予行政處分,並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約談;
對返回中高風險區未主動報告者,交通費用自行承擔,集中隔離期間費用自行承擔(包括住宿費、檢測費、餐費等。);
公職人員虛假提供備案信息,逃避工作責任的,將嚴肅追究責任。
以上所述,回鄭者,不報者,重罰。建議從外地回來,壹定要提前報告,不能謹小慎微,否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其他暴發、流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疫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法和時限進行報告。軍隊醫療機構為公眾提供醫療服務時,發現前款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