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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還林歸誰?

退耕還林由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退耕還林是中國的壹項造林工程,是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為基礎,有計劃、有步驟地停止開墾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因地制宜地植樹造林,按照地適樹宜的原則恢復森林植被。其建設包括退耕還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退耕還林是指從保護和改善西部生態環境的角度,從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和容易造成土地沙化的農田,有計劃、有步驟地停止耕種;按照適樹適灌適草,喬灌草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植樹種草,恢復林草植被。

退耕還林的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屬於集體土地的,屬於集體經濟;由個人承包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屬於承包方;不屬於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

退耕還林後,土地權利的歸屬可分為兩種情況:

1.對於所有被安置的人,退耕還林後土地權利歸國家所有;

2.對於所有未得到安置的業主,退耕還林後土地權利仍屬於原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符合條件、自願退耕還林的農戶,可以向村提出申請,村內統計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經審查、登記、匯總後向縣級人民政府申報。縣級人民政府將方案報省級並報省級國家有關部門,方案經批準後方可組織實施。

退耕還林土地權屬登記是什麽?

1.退耕還林,農戶已取得林權證的,本次不予登記發證;

2.沒有領取林權證,但領取了退耕還林補助的,要尊重農民自己的選擇,是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等林權證;

3.對既沒有領取林權證,也沒有領取補貼的,要進行登記,發放權屬確認證書。

法律依據:《退耕還林條例》

第四十七條

國家保護退耕還林者享有退耕地的樹(草)所有權。自行退耕還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該耕地上的樹(草)所有權;委托他人退耕還林或者與他人合作退耕還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樹(草)權屬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退耕還林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關規定發放林(草)權屬證書,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並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承包合同應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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