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還林的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屬於集體土地的,屬於集體經濟;由個人承包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屬於承包方;不屬於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
退耕還林後,土地權利的歸屬可分為兩種情況:
1.對於所有被安置的人,退耕還林後土地權利歸國家所有;
2.對於所有未得到安置的業主,退耕還林後土地權利仍屬於原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符合條件、自願退耕還林的農戶,可以向村提出申請,村內統計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經審查、登記、匯總後向縣級人民政府申報。縣級人民政府將方案報省級並報省級國家有關部門,方案經批準後方可組織實施。
退耕還林土地權屬登記是什麽?
1.退耕還林,農戶已取得林權證的,本次不予登記發證;
2.沒有領取林權證,但領取了退耕還林補助的,要尊重農民自己的選擇,是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等林權證;
3.對既沒有領取林權證,也沒有領取補貼的,要進行登記,發放權屬確認證書。
法律依據:《退耕還林條例》
第四十七條
國家保護退耕還林者享有退耕地的樹(草)所有權。自行退耕還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該耕地上的樹(草)所有權;委托他人退耕還林或者與他人合作退耕還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樹(草)權屬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退耕還林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關規定發放林(草)權屬證書,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並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承包合同應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