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這些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都不準經商、辦企業。凡仍在違規經營的企業,包括應與主管部門脫鉤而未脫鉤的,或明確脫鉤而未脫鉤的,無論原審批級別如何,都必須立即關閉或完全與主管部門脫鉤。
2.上述機關的所有幹部和工人,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和工人,除經中央書記處和國務院特別批準的以外,不準在各種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在企業擔任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不準停薪留職經商辦企業。停薪留職的,或從企業辭職回原單位復職的,或從機關辭職的。
三、上述機關的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和國務院批準的外,不在國有企業就業。想去非國企工作,必須退休兩年,不能去原辦公室管轄行業的企業工作。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後,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
擴展數據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辭退:
(壹)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本機關人員編制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工作需要調整,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法律和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政府機關工作,被辭退的;
(五)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十五天未歸,或者壹年內超過三十天的。
第八十九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辭退:
(壹)因公致殘,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辭退的其他情形。
參考數據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