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發生意外或事故,同事或同伴需要承擔責任嗎?需要承擔什麽樣的責任?
下面是以下幾種情況:
我們來看壹個案例:
開封市通許縣男子張參加朋友婚宴喝了壹斤多白酒,回家途中墜樓身亡。死者父母向新郎新娘索賠8萬余元。最後,法院判給新郎新娘2萬元。
法官的理由是這樣的:
作為壹個成年人,張應該有控制自己行為的意識。但他喝多了,最終死亡,完全是他自己的錯,新郎新娘不應該承擔責任。
但是,根據公平責任原則,從維護公序良俗的角度出發,新郎新娘畢竟是張參加婚禮的直接受益者。判其精神賠償張親屬精神撫慰金2萬元。
是否承擔責任應分為四種情況:
如果是單位聚餐,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應該作為工傷處理。這種情況下,單位是有責任的。
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學界和業界普遍認為,朋友聚會時,飲酒者有互相照顧的義務。?具體情況不同,飲酒者之間的義務也不同。
1,聚會上沒有勸酒。喝完了,大家還是清醒的。壹般互相照顧好就可以走了。
2、沒有勸酒,但喝醉的不能自己回家,清醒的要陪護。即使護送不到位,發生意外,也可以酌情減輕護送者的責任。
3.飲酒過程中如有勸酒行為,必須嚴格履行護送義務,否則出了事要承擔過錯責任。
4.承諾護送酒友回家,他的承諾就構成了法律義務。不履行義務,說明他有過錯,要承擔壹定的責任。具體職責分工如下:1。傷亡責任。
* * *飲酒的人身安全以自我保護為主,其他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為輔。過量飲酒會導致身體損傷,嚴重酒精中毒會導致死亡,這是眾所周知的基本常識。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應當認識到並預見到自己過量飲酒的潛在危險和嚴重後果。明知醉酒的危害而不控制飲酒量並采取有效措施或輕信,是可以避免的。他本人對過量飲酒與傷亡有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關系,有重大過失,應對其傷亡後果負主要責任。
2.組織者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七編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強迫勸酒,明知對方不能飲酒仍勸其飲酒,未將醉酒人安全送達或未勸阻其酒後駕駛等。,都應認定行為人存在壹定的主觀過錯,對宴席參與者的人身損害應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
3.其他飲酒者的責任。
其他同飲者作為壹起喝酒的同伴,也有義務照顧和護送喝多的人。雖然與酒局主辦方相比,需要註意的事情較少,但是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需要承擔壹定的責任。
在日常生活中,要倡導文明飲酒,適度飲酒,摒棄強行勸酒、飲酒過度、爭酒等不良習慣,以免招致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