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的區別
1,有罪推定,主要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定罪,就推定被告人是實際犯罪人。無罪推定僅僅意味著任何人在被證明有罪之前都應被視為無罪。無罪推定強調被告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如果在審判中不能證明他有罪,就應該假定他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
二、有罪推定的主要表現形式
1.社會公眾對被告人有罪的判斷,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嚴重外化,侵害了被告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或者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形成負面輿論引導;
2.在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與否之前,公權力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或者對被告人有罪進行預判甚至處理。值得註意的是,作為壹種社會現象,除了刑訊逼供這種“看得見的形式”之外,有罪推定往往隱藏在壹些觀念和制度的背後,表現為壹系列潛在的不易察覺的規則或形式。這是壹種理想主義,是壹種受傳統觀念影響的思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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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對任何人定罪。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制度。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有權控告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