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後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情節嚴重,有立功表現的,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據此,對於主動投案的犯罪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從輕處罰。1.凡是自首的,不論罪行輕重,都可以從輕處罰。但是,對於極少數罪行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不得從輕處罰。2.犯罪後投案自首,犯罪情節輕微的,不僅可以從輕處罰,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是否輕微,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綜合判斷。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壹般來說,首先要考慮犯罪程度較輕的情況,然後再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如自首的時間、動機、客觀條件、坦白程度、是否有立功表現等。,並進行綜合分析,酌情處理。3.犯罪後自首,犯罪情節嚴重的,壹般可以從輕處罰,有立功表現的,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謂立功表現,通常是指犯罪分子被證明揭發了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者為偵破其他重大案件提供了重要線索和證據,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分子。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的許多共同犯罪或者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的,也應當認定為立功。罪犯被判刑後,舉報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重大犯罪。由於這種行為,司法機關在偵破和審理案件以及深挖犯罪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體現政策,應該作為立功處理。自首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實踐中,對於自首但有立功表現的,應當根據刑法第六十三條的精神和刑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或者視其具體情況,從寬處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前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也可以參照刑法第71條、第46條規定的精神,判處死緩或者其他刑罰。事實證明,如果處理方法符合法律和實際的精神,是可以取得良好效果的。對於數罪並罰的,應當根據上述犯罪的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從輕處罰。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