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六條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結案,受害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依照本規定第六十壹條的規定確定各方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受害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的情況和調查所掌握的事實,以及受害方的責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後,依照前款規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六十壹條的規定重新認定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當事人。除本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外,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還應當註明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註銷。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 *機動車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