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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與收據的區別及其法律效力

收據和收據的區別和法律效力:二者是壹樣的,收據不是標準的,收據是標準的。但不管是哪壹種,只要所有的信息都有,就是有效的。壹般單位會出具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收據,個人出具收據。但如果是公司之間,則需要發票、匯票等正規票據。但是,收據、收據等。可以作為個人之間的憑證,是民法認可的,法院在判案時也會認可。收據和收據作為收款的證據,只要符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就具有法律效力。但進入司法程序,收據可以作為證據,但需要質證。

收據和收據的區別:

1,簽發人不同:收據壹般由個人簽發,然後雙方簽字蓋章即可成立;收據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開具收據需要加蓋財務章。

2.寫作形式不同:壹般第壹條沒有嚴格的規定,只需要明確表達含義、金額、時間等相關要素即可;收據會有嚴格規範的書寫格式,個人和單位都需要嚴格遵守規範的格式。壹般收據都是按照收據格式填寫相關信息的。

3、用途不同:收據壹般是日常生活中的錢和物,可以表示收到了多少錢,或者收到了多少錢;收條主要用來收欠款,表示雙方是收付交易關系,指的是現金憑證。

“收條”和“收據”性質相同,是同義詞。它們指的是錢物有權利被轉移的書面證據,即雙方當事人中的壹方的接收人收到錢或物後,寫給或提供給支付人的“書面證據”,包括具體的支付對象、數量、價值、時間甚至證人。這兩種信息的基本要素是相同的。

通常是收件人自己寫,並簽名或蓋章。不識字的可以由他人代寫,但要簽名或按手印表示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綜上,當事人持有的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了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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