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和收據的區別:
1,簽發人不同:收據壹般由個人簽發,然後雙方簽字蓋章即可成立;收據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開具收據需要加蓋財務章。
2.寫作形式不同:壹般第壹條沒有嚴格的規定,只需要明確表達含義、金額、時間等相關要素即可;收據會有嚴格規範的書寫格式,個人和單位都需要嚴格遵守規範的格式。壹般收據都是按照收據格式填寫相關信息的。
3、用途不同:收據壹般是日常生活中的錢和物,可以表示收到了多少錢,或者收到了多少錢;收條主要用來收欠款,表示雙方是收付交易關系,指的是現金憑證。
“收條”和“收據”性質相同,是同義詞。它們指的是錢物有權利被轉移的書面證據,即雙方當事人中的壹方的接收人收到錢或物後,寫給或提供給支付人的“書面證據”,包括具體的支付對象、數量、價值、時間甚至證人。這兩種信息的基本要素是相同的。
通常是收件人自己寫,並簽名或蓋章。不識字的可以由他人代寫,但要簽名或按手印表示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綜上,當事人持有的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了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