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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財產公證具有法律效力。

房地產公證的法律效力如下:

1.不動產公證可以保證不動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包括兩層含義:壹是行為確實是行為人所為;第二,行為人的行為是其真實意思的表達。在房產交易中,交易者親自進行交易基本沒有問題,即使有問題也很容易被發現和糾正;問題是交易者的行為是基於他對交易的錯誤理解。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和因欺詐而在誤解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都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屬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2.公證可以保證房產交易的合法性。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法律很多,其行為既有專門的房地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也有相關法律的調整。要保證房產交易合法,最難的是保證交易不與任何法律條款相沖突。絕大多數的交易者不可能有這麽高的法律水平。將公證作為部分不動產交易的必經程序,讓有能力全面掌握和正確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專業法律人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以保證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地產公證的壹些流程如下:

1,公證申請,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提交房屋買賣合同、個人身份證件、產權證明等相關材料;

2、公證受理,公證處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經審查符合公證條件的,予以受理;

3.公證審核。公證員在接受公證時,必須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發現不完整或者有疑問的,應當通知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公證處也有權對交易雙方進行調查;

4.出具公證書。公證處經審查認為符合公證條件的,應當出具公證書。公證書應按司法部門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

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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