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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和贈與新政

法律分析:1。財產繼承:成本更低,風險更高。

繼承是指繼承人不必支付房屋本身的價格就可以獲得房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適用的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的公告》調整了四個稅目。其中“不動產無償贈與”條款明確了不需要納稅的三種情形,是討論最多的。三種情況包括:將房產贈與三代以內直系親屬;贈與負有直接贍養或扶養義務的被贍養人或扶養人;以及房屋產權人死亡後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另外,按照規定,子女通過繼承獲得父母的房屋,不需要繳納契稅,只需要繳納公證費和制作費。但由於繼承需要繼承人死亡後才能辦理產權轉移,且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種情況,相對轉移手續較為復雜。

二、禮品轉讓:銷售成本高。

相對於繼承,贈與往往需要多交3%的契稅和每張印花稅的萬分之五,加起來就是3.1%的稅。此外,個人所得稅也有嚴格的規定。如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對負有直接贍養或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無償贈與的情形,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其他情況下,仍會收取相關費用。此外,捐贈的房屋再次交易時,還會再次收取各種稅費。具體來說,如果捐贈的房子以後想再次出售,就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相關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房產所有人將房產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從贈與的房屋中取得的收入,按“偶然收入”項目計算支付。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捐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壹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雙方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壹)房產所有人將房產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贈與負有直接贍養或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的;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後,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前款捐贈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捐贈房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四條的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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