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產證和土地證整合需要哪些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三)房地產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和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房產界線、空間界線、面積等材料;
(五)關於他人利益的說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具體材料建議咨詢當地發證部門。
二、房產證辦理流程
(1)房產交易後壹個月內,買賣雙方持房屋買賣合同等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證件材料。
(2)收到交易所過戶通知後,買賣雙方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印章等。,繳納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即可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將向買方簽發房地產銷售契約。房產證原則上必須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壹方因故不能辦理所有權轉移和產權登記手續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
(3)辦理完過戶手續後,買受人應在三個月內持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房屋買賣契約向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請登記。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材料有:出賣人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聯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權屬轉移登記表、墻界表、面積計算表。
(4)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後,買受人可以領取產權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 *擁有房地產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