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室友是匿名權利人。共同居住權是為住房的使用和收入目的而確立的壹項權利。公益性房屋的共有人是通過承租人代表與公有房屋的產權人(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的人,而非公益性房屋的共有人往往是放棄自己名字的產權人。承租人和產權人必須保證居住在福利房的人的居住權利。
3.同居的人之間的協議更有效。租客(合租人)為了使用方便,可以約定自己的專屬部分;約定各自共用部位使用範圍的內容與公房租賃證明載明的內容不壹致的,以約定內容為準,但違反法律規定的除外。公有住房承租人壹般應按《公有住房租賃證》載明的內容使用房屋。獨立使用面積不合理的,壹般應采取補償的方式解決。明顯影響相鄰承租人(共同居住)正常使用的,出租人可以參照區分所有權原則協調確定相對獨立的使用部分。為改善廚衛條件,應在花園(天井)和露臺建設面積合理的建築物,不會嚴重影響相鄰住戶(共同居住)的正常使用和放棄相應共用部位的使用權,壹般應維持現狀。
4.同壹人的購買權為債權。同居權是壹種在特定時間和特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所有權的權利。它既具有租賃權和所有權的特征和債權、股權的雙重性質,又具有壹般租賃權所有權大、風險低的特點。共有權的債權,是指承租人在支付壹定報酬的條件下,取得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選擇行使購買財產權的權利。共同居住權的產權是指共同居住權的所有人可以以完全絕對的方式享有和處分房屋,法律禁止的除外。
法律依據:《關於房屋拆遷補償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是指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實際居住滿壹年以上,在本市無其他房屋或者雖有其他房屋但生活困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