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強制執行的必備材料:
1.申請執行。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2.生效的法律文件原件。
3、執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4.申請人不能親自向法院申請執行,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
2.會上催收學分是法院強制執行的嗎?
1.如果法院決定拒不履行判決,法院可以在當地公布所謂的“老賴”名單,待執行的判決也會上傳到征信中心,納入個人不良信用信息。
2.逾期銀行貸款將於次月上報征信中心。
3.如果債權人不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且沒有逾期貸款,信用記錄暫時不受影響。
三、法院可以凍結家庭卡。
1.法院不得凍結家庭成員的銀行卡。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價款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不得對明顯超標的數額予以查封、扣押、凍結。
3.發現超過標的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過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財產不可分割,被執行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第五條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中,應當載明因失信被列入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載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載明納入期限。該決定應由總統簽署,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