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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的土地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有什麽區別?

首先,抵押的性質不同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以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財產,對債權人履行債務而作出的擔保行為。抵押權人不直接占有和使用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而是繼續由抵押人使用和收益。土地抵押是房地產抵押最基本的形式,壹般通過土地合同進行。

在建工程是指經批準後在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築物。在建工程抵押作為壹種特殊的抵押形式,因其具有加速資金流動、促進資金融通的優勢而被銀行廣泛采用,可以滿足銀行擴大客戶的需求,同時解決企業的融資需求。

第二,抵押方式不同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並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期間,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約定處分抵押財產。

畢竟在建工程抵押不同於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地產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關系更為復雜。以其合法途徑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

擴展數據:

土地抵押相關法律法規:

土地使用權抵押除了具有壹般財產抵押的法律特征外,還有其獨特的法律特征,如抵押是壹種擔保物權,以清償債務為目的,是不可分割的、附屬的。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且該土地使用權已經登記。

2.土地使用權抵押本身並不轉移土地使用權,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以繼續占有和受益。只有當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按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然後土地使用權才會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壹並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抵押後,土地使用權人不喪失轉讓權,但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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