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情況2011 4月6日,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在泗城東林業局片區、泗河路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體房屋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資,超過10平方米的按優惠價結算房價,超過10平方米的按市場價結算房價;主房面積大於安置房面積的,按照安置房增加優惠價3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原告孔慶豐的房屋屬於征收範圍,不服《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二)判決結果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考就近位置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使房屋征收後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不降低。本案中,優惠價明顯低於市場價,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明顯低於被征收人出資的購買價格。補償方案中對被征收人顯失公平的規定違反了《條例》的相關規定。故判決:撤銷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宣判後,當事人均未上訴。(三)典型意義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對被征收人的公平補償原則應當貫穿於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全過程。無論與征收決定或補償決定相關的訴訟,人民法院都應堅持程序性審查與實體性審查相結合。壹旦發現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明顯低於法定的“同類不動產市場價格”,即使是影響較大、涉及人數較多的征收決定,該確認的違法堅決確認,該撤銷的堅決撤銷,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