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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的法律問題?

1.定金:根據合同法和擔保法的規定,壹方違約,收取定金的壹方雙倍返還,支付定金的壹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

出賣人接受買受人定金作為以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的。,因壹方當事人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辦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2、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的法律後果:

a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以產權調換的方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由拆遷人以特定位置和用途的房屋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另行出售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獲得補償安置房的,應予支持。

b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不能實現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的,不能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 並且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價款兩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情況告知買受人的,也適用本條)。

3.出賣人交付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面積不壹致。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小於3%(含3%)的,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結算,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已付房價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的部分由買受人按約定價格補足房價款,面積誤差比超過3%的部分由出賣人承擔房價款,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的部分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的部分由出賣人分兩次返還買受人。

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壹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限為對方催告後三個月。對方未要求通知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5.如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下列期限屆滿時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權屬登記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未竣工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建成的房屋,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金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支付的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計收利息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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