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中房屋買賣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民法》規定,房屋買賣屬於民事法律行為,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如實表示真實情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2.商品房銷售的條件是什麽?
(壹)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這個條件主要是保證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主體資格合法。
(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主要是保證商品房用地合法。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主要是保證在售商品房的規劃建設手續合法。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主要是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條件或者建設進度和交付日期已經確定。主要是保證目前商品房達到基本使用條件。
(七)物業服務計劃已經落實。主要是為了避免商品房出售後產生糾紛,物業服務也是購房者決定是否購買商品房的因素之壹。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完成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即必須取得所謂的大確權或大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