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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死亡後房屋買賣委托書的法律效力是否仍然有效?

房屋買賣委托書的法律效力在委托人死亡後仍然有效。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委托代理人自願提供被代理人死亡證明或者在詢問中明確回答被代理人死亡的,受理委托程序的部門不應主動要求委托代理人證明被代理人是否死亡。委托代理人自願提供被代理人的死亡證明,並通過征求被代理人繼承人的意見,代理行為也有效。委托書中明確代理權限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因此無論是否提供被代理人死亡證明,委托書仍可合法使用,不需要其繼承人的意見。有證據證明代理行為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例如,在房屋買賣、抵押、租賃等行為中。,已經有房產部門網上簽訂並備案的相應合同,且網上合同簽訂時間早於委托人死亡時間,且委托代理人書面承諾為委托人繼承人利益繼續代理的,委托書也應繼續使用。辦理委托公證,應當到委托人住所地或者委托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辦理。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實施委托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只有在其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委托行為。委托是與本人密切相關的法律行為,不得委托任何人代為辦理。委托行為必須是委托人意誌的真實表達,委托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委托書是委托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只有在代理人表示接受委托時才能生效。轉委托人必須有權轉委托,轉委托的權限和期限不得超過原權限和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代理終止: (壹)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二)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棄委托;(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

第壹百七十四條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壹)代理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委托人的繼承人認可;(三)授權書中約定代理事務完成時,代理權終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並為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的。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的,準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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