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糾紛。主要表現為發包人無力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有支付能力,無故拖欠工程款。
2.違法分包引發的工程款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人轉包在程序上違法或者轉包實際上是轉包,發包人事後拒不承認轉包的合法性,從而引發糾紛。
3.因竣工結算報告爭議引發的拖欠工程款糾紛。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或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對結算報告和資料提出意見的,視為認可。工程款應當依法支付。
4.因建築材料質量糾紛引發的拖欠工程款糾紛。
5.拖欠質量保證金糾紛。
6.無效合同引發的拖欠工程款糾紛。
7.因工期延誤拖欠工程款糾紛。
8.因工程質量不合格引發的施工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後,未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意見的,視為已認可結算報告和資料。
承包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後14天內未能提供或給予明確答復的,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後15天內支付結算款,逾期不支付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果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商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工程折價,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工程,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補償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