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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意向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定金往往出現在購房前簽訂的購房訂單或訂房書上。簽署認購書並支付認購款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必經過程,而是房地產交易行業的習慣做法。通常是買受人與開發商就房屋買賣意向達成初步協議時,尚未形成事實上的買賣關系,也未形成真正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不取消認購款是不公平的。案例:乙和丙準備壹起買開發商甲的房子,交了定金10000,簽了意向合同,合同上只約定了面積和單價。如未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乙方將與丙方協商,最終由乙方單獨簽訂正式合同。開發商不同意。或者退押金,但開發商要扣2000元手續費。定金往往出現在購房前簽訂的購房訂單或訂房書上。簽署認購書並支付認購款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必經過程,而是房地產交易行業的習慣做法。通常是買受人與開發商就房屋買賣意向達成初步協議時,尚未形成事實上的買賣關系或物權義務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不取消認購款是不公平的。房子是壹種特殊的商品,標的物大,價格高。所以法律對此做了特別的要求,規定買賣房屋的行為需要通過履行法律規定的實質行為來確認。新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效力,支付定金的壹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違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說,只有合同成立,定金才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效力。因此,在消費者尚未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正式合同的情況下,仍有權要求退還定金。購房者應該清楚簽署認購書的法律意義。在認購書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合同雙方應當誠信履行認購書約定的義務。對於購房者來說,購房者要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購房合同的具體事宜與開發商認真協商,盡最大努力與開發商達成壹致。但是,善意協商並不意味著購房者必須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只要購房者積極履行協商義務,即使未與開發商達成協議簽訂購房合同,也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買受人不履行認購合同,不按約定時間與開發商協商合同條款,開發商有權將房屋出售給第三方,所收定金不予退還。押金可以全額退還嗎?開發商扣的手續費怎麽索賠?可以開具相應的發票嗎?法律人的回答:押金10000應該全額退還。與開發商簽訂的意向性合同,本質上是壹種前置合同,其目的是為了以後簽訂這個合同。現在不能簽這個合同是因為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壹致,但是前期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所以作為前合同的定金,應該要麽是主合同的價款,要麽返還。但主合同還沒談妥,定金應該要退。押金起到擔保作用。收取定金的壹方違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說,只有合同成立,定金才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效力。因此,在消費者尚未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正式合同的情況下,仍有權要求退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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