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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檢察機關在刑事檢察工作中的法律監督能力

1.強化法律監督,不斷提高監督質量。

加大立案監督、審判監督和刑罰執行監督力度。壹是全面開展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監督,努力改變民事審判監督相對薄弱的局面。二是對不立案、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嚴重刑事犯罪和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要加大立案監督力度。三是著力監督刑罰執行和監督,依法糾正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問題,做好超期羈押的糾正和預防工作。四是進壹步加大抗訴力度,提高抗訴質量,依法監督糾正正確和錯誤的判決、裁定。五是進壹步加強自偵案件監督,做到依法辦案,保障人權。六是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等突出問題,開展必要的專項監督活動,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

2.進壹步推進機制創新,不斷增強監管實效。

完善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加大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查處力度。完善公檢法協調制約機制。做好法律監督,需要公安、檢察三個單位的配合,減少分歧,特別是在統壹執法標準方面。在立案標準、羈押必要性理解標準、批準逮捕標準、起訴標準、庭審標準等方面應當統壹壹致。同時,重點要相互制約。相互配合有利於案件進展,相互制約有利於公平正義。檢察機關應當嚴格掌握案件事實和證據,做到事實與證據相統壹,兼顧程序實體,以法律為依據,公正監督。正確處理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之間的關系,既要分工負責,又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做到在合作中協調監督,嚴格公正執法,暢通訴訟渠道,提高監督實效。

3.加強隊伍專業化建設,不斷提高監管能力。

目前刑事案件仍處於高發階段,檢察機關以刑事追訴和自偵為主,對法律監督重視不夠,導致基層檢察幹警客觀上忙於辦案,疏於監督。因此,必須克服重辦案、輕監督、重配合、輕約束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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