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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後幾日內公告。

法律分析:壹般需要壹到三個月。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補償方案,並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依法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區縣政府機構應當通知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控制常住戶口遷移,停止辦理常住戶口的戶口登記手續;房管部門和房屋經營單位停止辦理房屋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分戶等手續;拆遷單位停止建築物、農作物的改建、擴建和裝修;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發放營業執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發布,停牌時間為12個月。需要延期的,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需要超過6個月的,應當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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