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法
1.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自2014年6月1995日起施行。
2.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訂立租賃合同時容易出現的壹些法律問題。
簽訂租賃合同時容易出現的合同漏洞
1.對租賃標的物的約定不明確,尤其是租賃房屋數量(合同約定的租賃面積和實際租賃面積)的誤差,決定了租金會少退不補。)和質量(房屋租賃前後的情況決定了房屋交付前後的修繕義務。約定不明確引起的糾紛;
2.租賃房屋用途約定不明確,承租人超負荷、掠奪式使用租賃房屋,導致租賃期限屆滿後租賃房屋的租賃狀況堪憂,甚至無法繼續合理使用。比如有壹個典型案例:當事人提供的房產證上所列的租賃房屋位於該樓壹、二層,為商業用途,首次承租者將其作為娛樂場所或餐飲業開業。
3.租賃期間,承租人為了利益最大化,24小時營業,客人絡繹不絕,三樓以上的鄰居(128業主)苦不堪言,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租約到期,承租人離開。
4.對租賃房屋的維修義務和修繕義務約定不明確,導致合同解除時押金退還產生糾紛。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壹般由出租人負責維修保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