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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後果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該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占用費的,人民法院壹般應予支持。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合同法(2021 1廢止)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用費的,人民法院壹般應予支持。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合同法(截至2021 1廢止)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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