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有錄音證據,沒有其他證據支持錄音內容:是孤兒,錄音證據效力不如其他證據,對方又拒不承認,法院只能根據錄音的真實性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采納錄音證據,具有壹定的風險。
為了使記錄的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壹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經拼接、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
第二,錄音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錄音證據持有人使用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在其工作場所或者住所竊聽等,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
第三,對方沒有反駁或者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將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應當審查錄音證據是否存在疑點。如果對方對錄音資料提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那麽錄音證據就失去了證明力;沒有足夠證據反駁的,法院應當確認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此外,在通過竊取記錄收集所需證據時,應盡量使用先進的錄音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盡量選擇噪音幹擾少的地方進行錄音。在秘密錄音時,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和錄音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條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受到對方當事人質疑,又沒有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有其他證據支持的、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不容置疑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手機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屬於視聽資料證據。
第六十三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