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按房屋拆遷時的面積和人口計算,房屋拆遷後新增人口壹般不納入補償範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住房。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衍生問題:
拆遷後有增加人口的政策嗎?
壹般來說,在拆遷之前,會對拆遷現場的人口進行登記。本登記是指拆遷現場戶籍的有效人口。如果是異地遷入的新戶籍,登記前會有拆遷補償,登記後壹般不會被承認,也就是不會有拆遷補償。當然這個還是要看各地政策。新生兒新戶口登記前後都會被認定為拆遷補償。要看拆遷補償協議的具體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