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男方將房子給父親,不給妻子。
邱在廣州花都區與妻子夏生下壹子小林。婚前邱在花都區買房,婚後在梅州買房。兩套房都沒有結清銀行貸款,需要月供。邱做了壹份財產處置遺囑,其中廣州65,438+000%的產權指定由其父繼承,梅州50%的房子也給了其父。由於梅州的這套房是婚後購買的,另壹半產權歸妻子夏所有。在他死後,夏和他的父親為財產和債務打官司。但這壹次,法官並沒有完全遵照遺囑,而是按照死者的基本意願,重新分配了部分財產和債務。
法院對兩處房產的分配。
1套房廣州房產歧視案:廣州房產判決法院判決廣州花都房產由邱父繼承,繼承後邱父享有該房屋的全部產權;該房屋未償還的貸款本息由秋的父親承擔,秋的父親應就屬於夏的個人財產對夏進行補償。
判決依據及理由:廣州房產雖為邱婚前所購,但邱夫婦婚後償還了部分借款。也就是說,無論哪壹方還款,還款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相應增值部分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為此夏占有壹半份額;其余部分屬於邱的遺產,邱有權處分和安排,邱的父親有權按照邱的遺囑繼承。
二套房梅州房產歧視:法院判決梅州房產二分之壹為邱遺產,由其兒子小林繼承。繼承後,小林享有該房屋二分之壹的產權,該房屋所欠貸款本息的二分之壹為邱的債務,由小林母親夏承擔。
判決依據及理由:梅州房產系邱、夏婚後共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壹半歸邱繼承。但邱在立遺囑時,明知兒子尚年幼,屬於缺乏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卻沒有保留兒子應得的遺產份額。
因此,法院沒有根據邱的遺囑將財產給予其父親。簡而言之,這套房的分配並沒有按照邱的遺囑給父親,而是給了夏和兒子小林,然後房貸由夏承擔。
立有效遺囑有兩個前提:我們無法避免疾病和死亡的發生,但我們應該知道壹些基本的知識。下面律師從專業角度給大家科普壹下法律知識。在什麽前提下,遺囑法院都會支持。
1第壹個前提:處理權。
立遺囑是根據法律規定和個人意願處分個人財產,即首先處分的是自己有權處分的財產。比如《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財產的壹半歸配偶壹方所有,其余歸被繼承人繼承,但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遺產在家庭所有的財產中,遺產分割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第二個前提:要保留必要的份額。
《民法典》第141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本案中,未成年人小林就是這種情況。如果按照遺囑,兩套房子都給了邱的父親,邱作為父親,並沒有給小林留下必要的份額。法院的判決還強調,邱的父親有其他子女(即邱的兄弟姐妹)贍養他。而且廣州花都房產是根據邱的遺囑判給邱父親的,父親的養老是可以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