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建築物的基礎工程、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註:此年限可能達到建築物的使用年限);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建設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基礎設施工程為50年。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書。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查看情況,並在保修規定的時間內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所有權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房屋質量保修的責任是什麽?
1,屬於工程保修範圍和內容的,承包人應在收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發生搶修事故時,承包商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進行搶修。
3、對於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安全防範措施;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商實際保修。
4.質量保修完成後,業主將組織驗收。
法律依據: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是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
(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
(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2年;
(五)改造工程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