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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給付是行政主體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的規定,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以及公民下崗、失業、經濟收入低下或者遭受天災人禍等特殊情況下,給予公民壹定的物質權益或者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行政行為。與稅收相比,行政主體取之於民,而行政給付則為民所用,是典型的惠民行政行為。我國目前的行政給付有四種:養老金、特定人員退休養老金、社會救濟基金、自然災害救濟基金和救濟物資。
壹.養恤金
這是最常見的行政給付形式,壹般包括四種情況:
1.受害者和死者撫恤金。這種撫恤金發給:因病死亡的烈士和軍人,參戰的人民警察、民兵、民工,以及黨政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工作人員的遺屬。
2.
傷殘撫恤金。這類撫恤金主要包括革命傷殘人員撫恤金、農村革命傷殘人員副食品價格補貼、回鄉安置的特殊傷殘軍人護理費、革命傷殘人員傷口復發治療費、假肢和輔助器具修復費、農村三級革命傷殘人員醫療救助費等。
3.
烈士和復員軍人家屬生活補助。本項包括發給在農村的紅軍老戰士的生活補助費、副食品價格補助費、護理費,符合規定條件的在農村的烈士和復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費,在農村的烈士和復員軍人的臨時補助費。
4.退伍軍人安置費。這筆安置費是對當年無房或嚴重缺房、自力更生確有困難的義務兵回鄉的壹次性住房補貼。
第二,特定人員的退休養老金
1.由民政部門管理的離退休金、生活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取暖補貼、護理費、喪葬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
2.民政部為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費和副食品價格補貼。
3.撫恤金、副食品價格補貼、取暖補貼、護理費、喪葬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對軍隊離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和民政部門發放養老金的地方退休人員。
三。社會救濟和福利支出
1.農村社會救濟,即對農村五保戶、貧困戶的救濟。
2.城市社會救濟,即用於城市居民中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貧困戶的救濟。
3.精簡對退休老弱病殘職工的救濟。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直系親屬撫恤金、救濟費、醫療補助費、再培訓費、生產自救費等。
4.社會福利基金用於扶持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兒童福利院、流浪乞討人員和社會殘疾人群體等社會福利機構及其福利生產單位和科研機構。
四、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救災物資
1.生活救災款和救災物資用於解決災民的吃、穿、住、醫等困難,適當支持災民生產自救的資金和物資。
2.安置、救助、轉移費用和物資援助,即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時,對災民進行臨時安置、救助和轉移的費用和物資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