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毆打、侮辱情節或者持續24小時以上的。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以各種方法和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情節輕微的,不屬於刑事處罰。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不受他人約束,不受國家機關或者公安派出所非法逮捕、拘留,非法剝奪自由、限制自由和非法搜查身體的依法獨立行動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標準》第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件。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超過24小時;
非法拘禁他人2.3次以上,或者壹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有上述情形之壹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
6.司法人員非法拘留明知自己無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