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司法過程中,要從犯罪的類型和區別來決定寬嚴相濟的運用。重罪壹般從嚴,輕罪壹般從寬。如何區分重罪和輕罪?輕罪是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對這類犯罪壹般應考慮從寬情節。重罪是指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犯罪情節比較嚴重,因此對這類犯罪的處理壹般應認為是從嚴。但不是壹味的嚴格?嚴重犯罪要考慮案件中的重要環節。
還有壹輕壹重的。比如管制、拘役、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輕罪還是重罪,應該從寬還是從嚴?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所以這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需要考慮的壹種犯罪。是輕罪還是重罪決定了寬嚴相濟。
第三,要考慮犯罪具體情節的區分。刑法規定,情節惡劣或者嚴重的,從重處罰。壹個犯罪的情節在整個司法過程中是比較靈活的,所以相對於前兩項來說是合法的,也是非常明確的。這壹項雖然是法律規定的,但壹般沒有這麽具體。所以在司法考量中,法官、檢察官的酌定情節或者自由裁量權比較大。
最後,寬嚴相濟的區分要看犯罪後果的表現。如果是野蠻犯罪,主觀惡性比較大,這類犯罪應該從嚴。表現好的要寬大處理,這是從犯罪後果考慮的。這在司法過程中“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具體步驟中有所考慮。
此外,“寬嚴相濟”不是無邊無際的,刑法必須在法定範圍內使用,必須在法律的法定空間內進行。也有很多問題值得探討,比如什麽是法律空間?這主要是法律賦予法官和檢察官的自由裁量權。還有壹些法律上的聯系,比如對犯罪概念的理解;比如刑法第13條規定,排除犯罪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這就給了法官、檢察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另外,法律規定了很多可以免除和減輕處罰的情形,這些情形也在法定範圍內。所以在法定範圍之外賦予了自由裁量權,但不能超出這個範圍,所以在法定範圍內進行“寬嚴相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