瀾滄江主航道為貴德巴德至國境線243號主航道第三條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瀾滄江通航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通航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瀾滄江主航道船舶航行安全由思茅港監局和西雙版納港監局管理。第四條瀾滄江航道發展規劃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對外開放的需要和統籌兼顧、綜合利用的原則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五條航道和航道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
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外,在瀾滄江最高通航水位以下的水域、岸坡、灘地、河床等航道內從事修建設施、挖砂、采石、取土、采金、堆放物料等活動的,應當事先報經航務管理機構批準,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還應當事先征得港務監督機構同意,並在批準的範圍和方式內作業。但是,不得妨礙船舶航行或者損害航道。第六條水路運輸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不得從事水路運輸活動。第七條經批準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納稅,按規定繳納費用。第八條專營或者兼營進出境客貨運輸的中外船舶的航行和水路運輸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有關國際航行公約。第九條航行船舶必須處於適航狀態,不得超載或者超出批準的航區、航線航行。嚴禁不具備載客條件的船舶私自載客。未經港務監督批準,不得裝運危險貨物。第十條船舶、排筏、船員和船上旅客遇險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自救,並迅速向就近的港務監督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遇險情況。接到報告的機關應當立即組織救援。遇險現場附近的船舶、排筏、設施上的工作人員接到求救信號後,應當全力施救。第十壹條船舶設計和修理,應當報省航運管理機構批準。未經批準的船舶設計和修理單位,不得從事船舶設計和修理業務。
新造船舶的設計圖紙應報省級船舶檢驗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使用。
營運船舶應當經省級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持有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船舶禁止投入使用。第十二條水路運輸單位設置船岸無線電臺和使用其他無線電通信設備,應當按照有關無線電管理規定辦理申報和審批手續,經批準後,方可設置和投入使用。
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進行通信,必須嚴格執行水路交通行業無線電通信管理的規章制度。第十三條港口單位、船舶、排筏、設施不得向瀾滄江排放廢油、殘油、垃圾、糞便等汙染物。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和國家有關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的,由省航務管理局或港務監督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